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255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宗润,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济生医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杏园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秀清,经理。
被告:烟台济生医药有限公司天山路店。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奇章农贸市场38号。
负责人:于俊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枫,烟台福山福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济生医药有限公司和被告烟台济生医药有限公司天山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济生医药有限公司和被告烟台济生医药有限公司天山路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