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63号之一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洛阳兰迪玻璃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道与诸葛大街交叉口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军,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振启,男,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玻公司)与被告洛阳兰迪玻璃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迪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北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ZL20122072××××.6实用新型专利权。
2.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专利侵权费用2000万元。
4.由被告兰迪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事实和理由:北玻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专业致力于高端建筑玻璃深加工技术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上市公司。
目前,北玻产品涵盖了建筑玻璃和汽车玻璃领域等诸多类型,钢化玻璃设备和低辐射镀膜玻璃设备为公司的核心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代表着国际先进水平。
为适应玻璃深加工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水平辊道钢化平风栅风嘴的最佳出风效果,北玻公司自1996年开始研制“水平辊道玻璃钢化平风栅风嘴系统”,并逐步投入工业生产,该系统的出风效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于2012年申请专利,专利号:ZL20122072××××.6。
自2013年以来,被告兰迪公司依照本专利技术大量生产销售该产品,2015年4月17日兰迪在中国证监会股票信息平台发布的“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公布:2013年销售产品165台,年净利润约为3545万元;
2014年销售额136台,年净利润约为2997万元。
经调查在上述产品中至少有50%的设备采用了原告专利技术,年均销售为75台,年销售收入达15472.12万元,年均获利约为1635万元。
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为维护专利权人的权利,依法请求法院对原告请求事项作出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原告北玻公司主张的专利权为ZL20122072××××.6“水平辊道式玻璃钢化平风栅风嘴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2017年8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作出了宣告无效的决定,故对原告北玻公司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