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36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赛业(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科学城国际企业孵化器孵化楼(D区)D314、D315、D316、D317号房。
法定代表人:韩蓝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保银,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号(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赛业(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10月11日,再审申请人赛业(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申请人磊若软件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赛业(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赛业(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