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937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杜桥。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大明宫)顺宝眼镜行,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中段君城好天地*楼***号。
经营者:项顺宝,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住。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大明宫)顺宝眼镜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