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逄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1221号
案件名称上海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逄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逄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221号原告:上海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758号2幢。

法定代表人:孙来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逄悦,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

原���上海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逄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