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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与诸暨市开心猫食品有限公司、诸暨市优莱客食品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681民初9145号
案件名称王坤与诸暨市开心猫食品有限公司、诸暨市优莱客食品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坤,诸暨市开心猫食品有限公司,诸暨市优莱客食品商行,何铁永,傅凤丽,广东飞鹅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145号原告:王坤,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开心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阮市镇青山岭村黄村253号。

法定代表人:傅凤丽。

被告:诸暨市优莱客食品商行,住所地:诸暨市阮市镇何家山头村。

投资人:何铁永。

被告:何铁永,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傅凤丽,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全,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飞鹅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金和镇。

法定代表人:吴少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与被告诸暨市开心猫食品有限公司、诸暨市优莱客食品商行、何铁永、傅凤丽、广东飞鹅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坤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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