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870号原告:杨力维,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欣妮美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124-164、166-182号广州市白云区怡发商业综合批发广场二楼101号。
经营者:张金英,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杨力维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欣妮美化妆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50××××.5,专利名称:艾贴器(花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杨力维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力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力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杨力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