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初15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渭区兴渭文具店。
经营者:陈国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系陈国红之妻。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渭区兴渭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