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590号原告:罗劲,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科诺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桃苑新村南四巷三号403。
法定代表人:陆雪凤。
原告罗劲诉被告深圳科诺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32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