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4705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思涵、涂明,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县旺顺建材超市,经营场所:福州市平潭潭城镇桂山庄八弄67号。
经营者:郑祥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县旺顺建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在法院调解下,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方已经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为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