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205号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博霸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
法定代表人:黄慕霖,该公司股东。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博霸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博霸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专利号:ZL20131032××××.3)删除其关于侵权产品销售的网络页面,将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以及用于生产该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销毁;
2.被告博霸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3.博霸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7年10月30日,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1.被告博霸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被告博霸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3.被告博霸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7年10月30日,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东莞市宏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