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4004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440104695158508U。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系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宝浩,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富成,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当家玩具批发部,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经营者:赵利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当家玩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