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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东兴、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西安市灞桥区成军教育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1民初964号
案件名称代东兴、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西安市灞桥区成军教育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代东兴,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西安市灞桥区成军教育书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964号原告:代东兴,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东赵村。

法定代表人:周秋爱,该厂厂长。

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西段段家堡。

法定代表人:马京海。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成军教育书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坊正街南段。

原告代东兴、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以下简称:文海纸制品厂)与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西安市灞桥区成军教育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代东兴、文海纸制品厂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东兴、文海纸制品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东兴、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代东兴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代东兴负担,其余1150元退还原告代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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