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540号原告: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B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董事长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童年外婆菜酒店,住所地: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号(地铁一号线双港总站C出口旁),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熊科庆。
原告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童年外婆菜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童年外婆菜酒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