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初6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开发区红福烟酒百货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商城A区***层。
经营者:翟大帅,男,汉族,1985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红福烟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红福烟酒百货店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