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慧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103民初321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慧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慧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21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一夫,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古赛男,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慧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张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宁慧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