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695-1号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大托村刘家环工业区水厂路2号(厂房一A区)202、204号房。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绍梅,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朝阳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简录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巧燕,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区西影路289号综合楼西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宏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荣发建材家居城A区14、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市宏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