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572号之一原告:揭阳市中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宋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松,揭阳市博佳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揭阳市蓝城区三吉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蓝城区。
经营者:陈锐洪,男,汉族,1957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洪川,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揭阳市中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雅五金公司)与被告揭阳市蓝城区���吉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三吉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32××××.2)纠纷一案,原告揭阳市中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阳市中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揭阳市中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