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20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平县平湖路华联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存红。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因与东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