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079号 原告:宋燕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尼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朝萍。
原告宋燕梅因与被告深圳市安尼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宋燕梅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宋燕梅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