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727号原告:泰朴(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3424号1幢3层C区310。
法定代表人:张彧。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问、黄琮,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武林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童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达、王祖青,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兄弟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四区12幢5号。
法定代表人:杨燕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朴(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大厦有限公司、杭州兄弟锅炉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泰朴(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问、黄琮,被告杭州大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达、王祖青,被告杭州兄弟锅炉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壮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泰朴(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5万元”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000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泰朴(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朴(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朴(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朴(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