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54号之一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珊珊,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铁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佛山市康佳莱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谷村东谷股份合作经济社(大谷工业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月星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165号月星家居广场(汽车北站正对面)。
法定代表人:丁佐勇,总经理。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佛山市康佳莱斯家具有限公司、杭州月星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7年8月22日,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