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与吴川市威斯登大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8民初121号
案件名称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与吴川市威斯登大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吴川市威斯登大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民初121号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冲。

法定代表人:毛桃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广东商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川市威斯登大酒店,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梅录街道人民中路。

经营者:欧东梅。

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川市威斯登大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缴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翔 青审判员 侯 英 枭审判员 唐 文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阳荣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