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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相伟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928刑初823号
案件名称化相伟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濮阳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化相伟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82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化相伟,男,1984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10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现住原籍。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化相伟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强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化相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查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7月,被告人化相伟伙同他人在濮阳县文留镇化庄村非法制造牛栏山系列百年红10酒盒、酒箱、手提袋等多种注册商标标识。

现场查获“牛栏山”成品外包装箱1400件、手提袋6000件,酒盒4800件,共计12200件,经鉴定,价值合计4680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化相伟,宣读了被告人化相伟的供述,证人程某、化宝卿、化世栓证言,出示了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现场照片、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资料、濮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北京市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价格表、郑州华美彩印纸品有限公司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实物照片、濮阳县工商行政质量监督管理局证明、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化相伟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化相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7月,被告人化相伟伙同他人在濮阳县文留镇化庄村东化相伟的纸箱加工厂内非法制造牛栏山系列百年红10酒盒、酒箱、手提袋等多种注册商标标识,现场查获伪造“牛栏山”成品包装箱400包每包14件共5600件、半成品“牛栏山”外包装箱40捆每捆15件共600件、“牛栏山”手提袋40包每包5提一提30件共6000件,共计12200件,经鉴定,价值4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户籍证明。

2、案发经过。

3、前科证明。

4现场照片11张5、“牛栏山”厂家相关资料。

6、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6年7月5日,濮阳县公安局扣押化相伟1、“牛栏山”成品包装箱400包,每包14件(每包有2个包装箱12个酒盒)共5600个2、“牛栏山”半成品外包装箱40捆,每捆15件共600件3、“牛栏山”手提袋40包,每包5提一提30件共6000件。

7、现场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5月3日对所扣押化相伟涉嫌非法注册商标标识案涉及的“牛栏山”外包装箱、酒盒、手提袋进行重新清点,牛栏山外包装箱1400个、牛栏山酒盒4800个、牛栏山手提袋6000个。

8、北京市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价格表。

9、郑州华美彩印纸品有限公司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10、包装箱、包装盒、手提袋实物照片。

11、濮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无法查清涉案牛栏山酒盒及外包装箱、手提袋的来源及销路。

12、濮阳县工商行政质量监督管理局证明,经过查询国家商标局商标检索系统,所查获的牛栏山百年白酒酒盒上有两种注册商标。

13、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注册证明,证明查获酒盒、酒箱及手提袋上有三种注册商标。

14、授权委托书:证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河南省濮阳市金德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程某,在濮阳地区协调配合各执法职能部门的打架、产品真伪鉴定工作。

15、鉴定意见: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牛栏山”酒外包装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RMB:4200元);

2、“牛栏山”酒盒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RMB:36000元);

3、“牛栏山”手提袋认定价格为: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RMB:6600元)。

合计总额为:46800元。

16、证人化世栓证言,我不知道化相伟在我们村东头开了一个纸箱厂,我们村东头那几间房子以前是油田上的,不过化宝卿一直在那住,2016年4月份我没见过那几间房子里生产过东西。

17、证人化宝卿证言,我在化庄村东头那几间房子里住,化相伟没有给我说过租房子的事,也没有付给我租金,那几间房子是他2016年2月份左右打扫后用的。

对化相伟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一事不知情。

他生产了大概有月把左右,就被公安机关查住了。

在厂子里,我在厂子里见过化相伟,也见过几个干活的妇女,这些妇女我不认识。

18、证人程某证言,我是牛栏山酒厂濮阳总代理,我有厂家的授权委托书,我负责在濮阳地区协调、配合各职能部门的打假、产品真伪鉴定工作。

(出示查获牛栏山酒箱样品)这个酒箱是牛栏山系列的百年红10酒箱。

上面最少有两种厂家的注册商标,“带圆圈的牛栏山字体”是一个,酒箱正中间的“牛栏山”图样竖着写的是一个,还有一个牛头标志的也是我们的注册商标。

19、被告人化相伟供述,濮阳县文留镇化庄村东头一个厂子是我的,濮阳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在我的厂子里面发现的牛栏山的酒盒包装是我厂生产的。

2016年2月份我在从郑州到濮阳的大巴的车上认识了一个姓“李”的人,闲聊时我说我在濮阳县有个厂子,他说可以给你介绍个活儿,我把他领到我这个厂子看后,按照他的要求购买了一个模切机、切刀、过胶机、压合机这四台机器。

2016年4月份,姓李的又来到我厂里看了一下机器后,用了一个濮阳牌子的小厢货汽车把原材料给我送到文留的。

我不知道这些原材料是从哪里运过来的,拉来的原材料印有牛栏山字样的面纸、牛栏山的外包装箱,还有牛栏山的手提袋,我需要做的就是加工好一个一个的牛栏山的酒盒,然后把做好的牛栏山的酒盒跟手提袋装到牛栏山的外包装箱里。

这批货还没有生产完就被查住了。

那个姓李的给了我一份授权书,是牛栏山公司跟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书,还给了我一张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还有一张复印件上面的复印的字模糊我也不知道是什么。

我厂子里面其实就只给他加工牛栏山的酒盒,把纸板切割成型,然后再把带有牛栏山商标的面纸沾到成型的酒盒上,再用机器一砸边,这个一个酒盒就完成了,我生产好一个酒盒他给我一元钱的加工费,最后再把酒盒放到他给我发的牛栏山的外包装箱里面,一箱酒放六个酒盒再放三个手提袋,这样一个成品就算完成了。

姓李的联系方式我不知道。

刚开始干的时候这个姓李的经常去我厂子里,他给我说等我生产好以后,他过来拉货的时候再付给我钱,还没有来得及生产完,就被查住了,他到现在也没有付给我工钱。

我生产酒盒的技术是这个姓李的教的我怎么做,我就怎么做,以前我也在纸箱厂打过工也会一点。

我用了六个工人干了六天,这些工人都是文南那附近的老妇女,具体都叫什么我也不清楚。

这个姓李的让我生产的数量说是1500件,就是那个委托上的数量,但是我没有生产到那么多。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被告人化相伟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为行为符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化相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单处罚金五万元。

(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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