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沙依巴克区天元世纪城老超奇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新01民初652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沙依巴克区天元世纪城老超奇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天元世纪城老超奇文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652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依巴克区天元世纪城老超奇文具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经营者:吴隐标,男,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住址不详。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沙依巴克区天元世纪城老超奇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