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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统用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德运通水暖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桂01民初462号
案件名称广东统用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德运通水暖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统用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市德运通水暖卫浴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462号原告:广东统用卫浴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大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德运通水暖卫浴商行。

经营者:吴偏。

原告广东统用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德运通水暖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广东统用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统用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统用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统用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统用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105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

余款10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统用卫浴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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