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570号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fischerwerkeGmbH&Co.KG),住所地德国瓦尔德阿赫塔尔市克劳斯-菲舍尔街1号,邮编72178(Klaus-Fischer-Strasse1,72178Waldachtal,FederalRepublicofGermany)。
授权代表人亨格尔·马丁(MartinHengel),法务部负责人;
苏西·乌尔里希博士(Dr.UlrichSuchy),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善豹,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与被告余善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