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1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
被告:襄阳市樊城区五鑫交电商行,经营地址:襄阳市樊城区中原雄风灯具市场。
经营者:王涛,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樊城区五鑫交电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