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876号原告:北京市西城区勤思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53号(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北楼014室)。
法定代表人:李丽梅,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志才,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市西城区勤思培训学校与被告方志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西城区勤思培训学校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西城区勤思培训学校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西城区勤思培训学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北京市西城区勤思培训学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