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982号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双鱼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靖城健悦食品店,住所地靖江市靖城XX街**号。
经营者:陈路,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靖城健悦食品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