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79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
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
特别授权。
被告岳阳楼区东山文体经营部,住所地xx经营者段波。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岳阳楼区东山文体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因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岳阳楼区东山文体经营部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对岳阳楼区东山文体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楼区东山文体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