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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6民初120号
案件名称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周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初120号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宁中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龙,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周鑫,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石志猛审判员  朱 文审判员  张春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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