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85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般阳恒盛药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川城里大街***号。
经营者:于广文,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通,淄博淄川旗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般阳恒盛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淄川般阳恒盛药店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750.0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