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74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天虹,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长河华军食品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宁丰北路***号。
经营者:周华军,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长河华军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