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9596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美兰,女,195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美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万美兰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