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93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岩区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九峰社区桔乡大道220-228号。
负责人:郑跃。
委托代理人:叶可森,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汉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岩区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