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与陈高峰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辖终204号
案件名称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与陈高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陈高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滨海新城沥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秦光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高峰,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上诉人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高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民初4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舜盛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发生在绍兴市辖区审民事案件,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

因上诉人作为被告,住所地为绍兴市上虞区滨海新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定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舜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绍兴市上虞区,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故本案应当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在一审时认为本案应当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

现上诉人上诉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7]236号批复,本案应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经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法[2017]236号批复,同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指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包括绍兴市在内五个地级市辖区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民事案件。

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下发《关于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9月8日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管辖上述案件。

而本案原审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