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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凡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峰越腾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终238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罗凡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峰越腾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罗凡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峰越腾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238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罗凡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第十工业区富康商业广场D栋6楼601。

法定代表人:李肖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伟,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峰越腾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第十工业区富康商业广场D栋6楼603。

法定代表人:李雪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伟,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838号设计产业园金栋308-311。

法定代表人:胡海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罗凡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峰越腾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10月18日,上诉人深圳市罗凡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峰越腾辉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罗凡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峰越腾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罗凡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峰越腾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罗凡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峰越腾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罗凡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峰越腾辉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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