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6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榕茂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三屯上屯上滘路**号,营业执照为9144190031516945XL。
法定代表人:王树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72K。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榕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2753号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东莞市榕茂商贸有限公司在上诉状中列明的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邮件回执显示该件于2017年8月19日“妥投”。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东莞市榕茂商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莞市榕茂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上诉的权利,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榕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东莞市榕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东莞市榕茂商贸有限公司多预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