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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杜晶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81民初9086号
案件名称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杜晶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杜晶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81民初9086号 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三峰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陈兴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曦,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

被告:杜晶厚,男,汉族,1989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关于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平公司)诉被告杜晶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宇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保平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曦、沈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晶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和展示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2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合计10702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8108206号“bp”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于2011年3月14日,使用在车辆紧固用螺丝等商品上。

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名称为“志胜汽配卡扣供应”的店铺中,在宣传、销售“新交规BPR江苏省常州市苏D牌照扣汽车固封螺丝防盗螺丝”中,使用与原告持有的上述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该品牌的价值。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明确,本案中要求被告停止侵犯的注册商标为第8108206号注册商标;

本案中要求被告停止销售和展示涉案��品的诉讼请求实质为要求被告停止侵犯第81082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销售涉案商品并删除相关网络链接。

被告杜晶厚未有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变更信息,证明原告的主体情况。

2、(2015)苏熟证经内字第467号公证书,内附第8108206商标注册证明、变更证明,证明涉案商标的权利状况。

3、(2017)苏熟证经内字第399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的侵权情况。

4、公证费发票、委托合同与律师费发票、财产保全担保费发票,证明原告在本案中支出的合理费用情况。

本院审核后��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2011年3月14日,常熟市保平汽车环保防盗锁业有限公司注册了第8108206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商品上,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金属垫圈、金属盒扣钉、金属螺栓、金属螺母、车辆紧固用螺丝、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截止)。

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2013年4月24日,常熟市保平汽车环保防盗锁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江苏保平防盗科技有限公司;

同年10月25日,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2015年4月16日,第8108206号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变更为本案原告。

另外,原告提交的采购等合同显示,原告生产的汽车固封产品在江苏、福建、山西等省份均有销售。

另查明,2017年7月11日,保平公司向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以下简称常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7年7月12日上午,在常熟公证处,公证员言毅零对公证证据保全所使用的常熟公证处的电脑进行清洁性检查后,保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丽华操作电脑登陆杜晶厚在“淘宝网”开设的网络店铺“志胜汽配卡扣供应”,对“新交规BPR江苏省常州市苏D牌照螺丝牌照扣汽车防盗螺丝固封螺丝”等商品以及涉案网络店铺相关信息进行了查看,并以截图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存。

网页中,名称为“新交规BPR江苏省常州市苏D牌照螺丝��照扣汽车防盗螺丝固封螺丝”的汽车牌照固封螺丝,在产品名称、螺丝帽正面展示中,标注有“bp”标识,显示每套价格9.98元,总库存量为26660件,另外,该店铺在固封螺丝商品栏目中,展示了按江苏的地级市不同行政区划使用的汽车牌照代码不同设置不同的汽车牌照螺丝,在上述商品介绍与展示上,有“bp”标识。

2017年7月18日,常熟公证处出具了(2017)苏熟证经内字第399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认为,证据保全公证书中记载的、涉案网店销售的汽车牌照螺丝,在商品名称及商品展示中均使用有“bp”标识,且该螺丝中标注的“bp”旁��有“®”标识,与原告生产的正品一致,但经过比对,被告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原告商标在字体上有所不同,而被告销售的上述被控侵权商品既非从原告处购买,也非从原告经销商处购得,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又查明,名称为“志胜汽配卡扣供应”的涉案店铺系被告杜晶厚开设。

再查明,原告保平公司在本案中支出了公证费1020元,律师费5000元。

另外,原告在本案中提出了诉���财产保全,担保费为1000元。

本院认为,核准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保平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持有第8108206号“”商标,依法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并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被告杜晶厚经营的网络店铺,在汽车牌照螺丝的产品名称与产品上,均使用有“bp”文字标识,该文字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8108206号注册商标的内容一致,且未取得原告授权,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杜晶厚在其开设的网店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未得到原告的授权,亦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被告杜晶厚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等民事责任。

被告杜晶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诉讼后果。

对于被告杜晶厚应当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告保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被告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利,但同时,应注意到,首先,涉案的网店开设在“淘宝网”,其销售区域面向全国,销售影响范围广;

其次,在原告所提交的公证书中,涉案固封螺丝的库存数量巨大。

因此,综合考量���告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其销售数量大,销售区域广,影响面大。

综上,本院对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数额,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被告销售涉案商品的数量、销售平台及其影响,以及可能给原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为5万元。

对于被告应当承担的合理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公证费、律师费及财产保全担保费的发票,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公证费1020元、律师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元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杜晶厚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晶厚立即停止侵害第81082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侵权商品,删除侵权商品网络链接。

二、被告杜晶厚赔偿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合理费用人民币7020元,合计人民币5702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

或者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290元,由被告杜晶厚负担。

(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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