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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平房区小米智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黑01民初44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平房区小米智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平房区小米智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初44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小米智能手机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经营者:郭士娟。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小米智能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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