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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卫东区贸易广场如家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4民初123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卫东区贸易广场如家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卫东区贸易广场如家快捷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初123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层*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辉,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卫东区贸易广场如家快捷宾馆。

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贸易广场西区天源路**号*楼。

经营者:田培雨。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卫东区贸易广场如家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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