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7938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农委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张汝辉,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颖,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裕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水屯村北京水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东区粮油区1251号。
法定代表人:郑宜岭,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万象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姚辛庄村村委会东8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文臣,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水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水屯村。
法定代表人:于殿华,职务不详。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北京裕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万象米业有限公司、北京水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7年10月18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裕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万象米业有限公司、北京水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