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353号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板芙镇。
法定代表人:陈小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高锋,该公司法务。
被告:永康市盛琪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陈大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盛琪宇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93034××××.4、专利名称为“烧烤炉(8801)”】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