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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新泰市西张庄镇鸿运批发超市、新泰市鸿好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9民初176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新泰市西张庄镇鸿运批发超市、新泰市鸿好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新泰市西张庄镇鸿运批发超市,新泰市鸿好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176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西张庄镇鸿运批发超市,住所地新泰市西张庄镇西张庄村紫正大街**号。

经营者:高辉,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霞,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鸿好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张庄镇西张庄村紫正大街82号。

法定代表人:高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霞,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泰市西张庄镇鸿运批发超市、新泰市鸿好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因与新泰市西张庄镇鸿运批发超市、新泰市鸿好运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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