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初6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新宇光眼镜店,住所地湖南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长家山社区滨湖路****号。
经营者:王瑛,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上海豪翔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41号5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茂海,总经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新宇光眼镜店、上海豪翔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澜审 判 员 于 琇审 判 员 朱晨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万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