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2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航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社区新发工业区上坊工业园A栋二楼B区。
法定代表人:段占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林安,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
法定代表人:姚远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君,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艳,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航冠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深圳市航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民事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航冠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航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