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091号原告:深圳市可视三帝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A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青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显丽,女,汉族,1991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鑫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龙田社区龙湾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庞乔乔。
原告深圳市可视三帝礼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8××××.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可视三帝礼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可视三帝礼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可视三帝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可视三帝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欧 宏 伟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余再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