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3846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应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刘集镇苏果超市加盟店,住仪征市刘集街道。
经营者:陶明,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刘集镇苏果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