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041号原告:王雪丹,女,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康永强五金贸易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经营者:孔洁华。
原告王雪丹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康永强五金贸易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35××××.5、名称“楼梯花(L0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
王雪丹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雪丹申请对佛山市禅城区康永强五金贸易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雪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王雪丹负担。